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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2020-05-26     (浏览数:)

广东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2020年4月修正)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复查请求的行为。学校依法保护学生的申诉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

第四条学生须本着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诉。学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及时、便利的原则,依法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广东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校长办公室,主要负责学生申诉的具体处理、协调、通知等工作。各学院、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应予以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主任由分管校长办公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和校团委书记担任,委员由学生处、教务处等部门领导、各学院和研究生院部门领导、法律顾问以及校团委兼职学生副书记担任。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三)复查后作出处理决定或建议。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范围:

(一)学生对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的决定不服的;

(二)学生对学校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或不予解除处分的决定不服的;

(四)学校其他管理制度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事项。

第九条申诉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但是,有申诉权的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可以代为申诉。

第十条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须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从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未在申诉期限内提出申诉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3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在申请时限内提出。

第十一条申诉人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的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通知书或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姓名、所在学院、班级、学号、学习类别和层次、住所、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机构名称;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及相关证据;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六)申诉人对其提出的申诉理由和事实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的签名。

由监护人代为提起的学生申诉,应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和监护关系证明。

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诉书后,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诉资格;

(二)申诉事项是否属于申诉范围;

(三)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诉期限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对申诉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作出予以受理决定;

(二)对于申诉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申诉要求但可改正的,作出暂不受理决定,通知申诉人3日内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申诉人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入申诉复查期限;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受理范围;

2、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3、不属于学校管辖的;

4、对已经做出申诉复查结论重复申诉的;

5、已撤回申诉,无正当理由再次申诉的;

6、由他人代理的申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7、申诉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拒不改正的。

第十四条在学校未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后,可以停止申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申诉的处理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根据申诉人和申诉事项的具体情况,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抽调5或7名人员(含学生代表)成立申诉处理工作组,代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工作。

第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和被申诉的校内单位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系被申诉校内单位工作人员的;

(二)系申诉人的近亲属的;

(三)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申诉人、被申诉校内单位的负责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事件公正审查的。

本款规定,适用于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等。

第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复查时应当查清以下内容:

(一)处分或处理决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等依据是否正确;

(三)程序是否正当;

(四)其他需要查清的问题。

第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根据情况可提出以下意见: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主要证据不足,或者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作出决定的,建议予以撤销;

(三)适用依据有错误或者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或学校规定的程序的,建议予以撤销并重新作出决定;

(四)处分明显不当的,建议予以变更

对于建议撤销或者变更的复查意见,相关单位应当予以研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申诉处理工作组成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申诉处理工作组成员不得缺席、不得弃权。

第二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延长处理期限的决定应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二十一条复查结论应当由申诉人签收。申诉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按申诉申请书中的通信地址邮寄送达;以上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在学校网站首页公布处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经过十五日,即视为送达。复查结论在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及其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情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在申诉受理至申诉处理意见作出期间,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主动或应申诉人申请启动听证程序。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动实施听证而申诉人没有申请的,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其监护人同意。除涉及国家秘密、单位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二十五条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申诉处理工作组成员不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核对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听证结果。

第二十六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保证申诉人说明申诉请求和被申诉人答辩的进行。

第二十七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八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介绍申诉处理工作组成员,询问申诉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二)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陈述学生违纪事实、证据及处分依据;

(三)申诉人或监护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

(四)申诉双方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

(五)申诉处理工作组对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相关人员和申诉人或监护人、证人等进行询问并进行质证;

(六)申诉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九条所有听证活动均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申诉处理工作组成员和申诉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是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意见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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