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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科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2020-05-26     (浏览数:)

广东医科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6年6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术管理,端正学术风气,推进学术民主,实行科学决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对《广东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进行修订。

第二条广东医科大学学术委员会是由学科专家代表组成的学术咨询和审议机构。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章组织与机构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总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秘书1名(由科技处处长兼任)。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其中,担任学校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五条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学校领导原则上不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或研究员组成,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遴选办法另行制订):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遴选采取个人自愿报名、二级单位民主推荐、科技处审核等程序,由科技处提出人选,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和党委常委会审定后由校长聘任。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委员视情况需要届中可进行调整。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委员在任职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一年以上者,其委员职务随之终止,补充人选原则上在该委员所在学科中产生,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推荐、校长聘任。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设监事1名,由学校监察处派员担任,负责对学术委员会会议程序和议事结果监督公证。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委员会和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五个专门委员会;在各院(部)、科研中心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章程与委员遴选根据职责另行制订。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校科技处,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

第三章权利与职责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和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和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学校下列事务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一)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二)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和教学计划方案;

(三)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四)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五)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并直接决定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七条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五)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八条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议事规程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议题须经充分酝酿后采用实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要有2/3及以上委员到会参加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赞成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邀请相关单位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列席有关议题并参与讨论,但不参与表决。列席会议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二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者,须在会前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对会议议题意见可用书面形式会前提交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任期内累计3次无故缺席会议视同自动辞去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所空缺的名额从辞去者所在学科中按程序补选。

第二十九条凡提交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统一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呈报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商议确定,确定的议题由主任提前与相关的分管校领导沟通,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开会24小时前将讨论议题和材料送达各位委员。

第三十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当事人或部门对学术委员会已表决通过的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十五天内向学术委员会提出复议请求,经主任会议(主任、副主任商议)和1/3以上委员同意,可重新召集学术委员会会议予以复议,但复议结果须获得参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三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委员要以“学术”为最高议事准则,客观公正处事,不得徇私舞弊,严守学术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如有学术不端和违犯章程规定者视为学术道德问题,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可责令其自动辞去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三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泄密会议内容造成不良影响者,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可责令其自动辞去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三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并报送分管校领导。

第三十四条学术委员会日常运作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安排。

第五章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应经学术委员会集体讨论,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发布。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广东医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遴选办法》(广东医政发[2011]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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