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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科大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
2020-05-26     (浏览数:)

广东医科大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20159号)《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试行办法》(学位20019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硕士专业学位是针对社会特定职业领域的需要,培养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创造性地从事实际工作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而设置的一种硕士学位类型。

第三条各硕士专业学位按类别、领域开展相应等级的硕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章申请资格

第四条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第五条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修满规定学分。

第六条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第七条具有独立担负专业技术工作和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

第八条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有一定的新见解,并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导师认为申请者的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质量符合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要求,可以提交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第九条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应用外语撰写科研论文的能力。

第十条在校期间须在正式期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登记备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与硕士专业学位课题相关的学术论文(含文献综述、荟萃分析、系统评价和病例报告,广东医科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申请者为第一作者),或发表1SCIEI SSCICSSCI论文(含文献综述、荟萃分析、系统评价和病例报告,广东医科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申请者为参与者)。

第十一条硕士专业学位申请者须通过国家专业评估考试,并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除了完成《广东医科大学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外,还必须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通过所在专业学科的理论和技能考核。

第三章申请期限

第十三条学校每年一般在6月下旬进行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

第十四条申请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必须至少在每年学校授予硕士专业学位之前2个月向研究生学院提出申请,并至少在学校授予硕士专业学位之前15天完成论文答辩工作。

第四章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要求

第十五条申请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要求如下: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应有自己的新见解,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应符合学术规范要求。论文作者必须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和科研诚信原则。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组织完成。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资料和数据具有可溯源性。对涉及国家机密和尚不能公开的研究结果,以及临床研究报告论文中涉及研究对象隐私和权益等问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一)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类型可以是描述性研究或回顾性研究,可选择临床应用性课题或者利用现有临床资料进行分析总结。选题应从临床实际出发,紧密结合临床需求,体现临床医学特点,具有科学性与实用性,鼓励与专业最新进展密切相关的自主选题,并能表明申请人已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二)公共卫生等其他专业: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类型可以是专题研究或研究性报告。选题应结合实际需要,突出实际意义和应用价值,能体现申请人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如提出合理化的改进策略或改进意见。

临床应用性课题等专题研究类学位论文按《广东医科大学硕士学术学位论文的写作要求与规范》撰写,临床资料分析总结、研究性报告等其他类型学位论文按照各自的特点撰写。

第五章申请硕士专业学位应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条应届硕士毕业生应提交的材料

一)硕士专业学位申请书2份;

(二)所在专业学科的理论和技能考核成绩单;

(三)开题报告2份;

(四)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书(1式2份);

(五)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会记录与决议书2份;

(六)广东医科大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会投票表;

(七)毕业研究生登记表2份;

(八)研究生学籍表;

(九)专业和专业英语考试成绩(试卷由招生学科负责保存);

(十)硕士专业学位论文5本(3本交研究生学院,2本交图书馆),同时报送电子版;

(十一)课题原始实验或调查资料记录本(研究生学院审查,招生学科保存);

(十二)《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3份(仅限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

(十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13份(仅限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六章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评阅

第十七条研究生须在答辩前2个月向研究生学院上交经导师审核同意提交的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并填写《广东医科大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一式2份。

第十八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研究生学院学位办以招生二级学科作为分层标识,采用分层随机抽样方法,从每个层随机抽取1名研究生(内科学和外科学各抽取2名)进行双盲匿名评审或全部进行双盲匿名评审。被抽中的研究生,其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3名评阅专家由研究生学院学位办从各二级学科或三级学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自评表、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书等材料由研究生学院学位办统一寄送。没有抽中的研究生,其学位论文的3名评阅专家由各招生学科负责聘请,但原则上外单位专家不少于2人。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自评表、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书等材料由各招生学科寄送。由招生学科推荐专家名单,建立专家库,评阅书设计时必须要求评阅专家提供详细评阅意见和改进建议

第十九条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论文评阅专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论文的质量,并提出意见。

(一)研究结果的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二)论据是否充分、可靠;

(三)掌握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的水平;

(四)写作的逻辑性、技巧及其他优缺点;

(五)论文是否达到硕士专业学位水平。

第二十条必须有2/3或以上的评阅专家认为论文达到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水平并同意提交答辩,方能进入正式论文答辩。

第二十一条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须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方可送评阅专家。

第七章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十二条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由各招生学科和我校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负责组织。联合联合培养基础首次组织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研究生学院须派员参与指导。

第二十三条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3名同行专家组成,答辩主席由外单位具有正高职称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导师担任。答辩委员会专家由各招生学科或我校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导师聘请,研究生学院批准。答辩委员会设答辩秘书1人,负责接待校内外答辩委员会专家、组织答辩工作、会议记录、填写有关表格及全部答辩材料,整理后上报研究生学院。

第二十四条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学院、直属附院或我校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领导介绍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委员;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

研究生宣读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研究生报告论文主要内容(15分钟);

)答辩委员及与会者自由提问,研究生现场回答问题(答辩秘书做好详细记录);

)答辩秘书宣读3位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

)导师介绍研究生情况(简历、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论文情况等);

)答辩委员会举行评议会(答辩秘书列席,导师、研究生及其他人员退场)

)答辩委员会讨论,投票决议是否授予硕士专业学位;

)全体成员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决议;

(十)答辩会结束。

(十)答辩秘书需做好答辩记录,并在答辩结束一周内将有关材料报送研究生学院。

第二十五条答辩委员会专家的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2/3及以上委员同意授予硕士专业学位方为通过答辩。答辩委员会会议应对研究生的论文答辩作出评语,对是否授予硕士专业学位作出决议,全体成员签字后,报送研究生学院审核和分管校长审批,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作出是否授予硕士专业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对于答辩不合格的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经讨论同意修改论文的,可在1年内重新申请答辩。凡答辩委员会作出不授予硕士专业学位决议者,研究生学院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不予审核。

第二十七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正式会议,按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对通过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是否授予硕士专业学位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八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术学位:

(一)申请人用同一篇硕士学术学位论文同时或先后向两个硕士学术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二)学位论文非申请人独立完成,但未注明申请人在其中的贡献度和具体研究内容。

(三)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结业者;

(四)在读期间被认定为考试作弊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

(五)在读期间被取消学籍、做退学处理或受开除学籍处分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延迟授予硕士专业学位,符合条件后可再申请授予硕士专业学位

(一)对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获得《医师资格证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完成学位课程考核、通过毕业考核和论文答辩,但在离校前,处分尚未予以解除(开除学籍处分除外)者。

(二)对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获得《医师资格证书》、完成学位课程考核、通过毕业考核和论文答辩、并准予毕业毕业后三年内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

第八章硕士专业学位归档材料

十条需要归档的硕士专业学位材料如下:

(一)硕士专业学位申请书;

(二)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书;

(三)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

(四)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票;

(五)硕士专业学位论文;

(六)入学材料(复试表、入学试卷及入学体检表)

(七)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八)课程考试成绩单

(九)开题报告

(十)《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仅限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

(十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仅限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九章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研究生学院。原《广东医科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广东医政发〔201313) 自本《办法》生效即日起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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